一名女網友在臉書「靠北婚姻2.0」發文表示
和老公在一起6年時間,度完蜜月就懷孕了,
不過某次大吵之後,她就搬回娘家居住,
小孩由2人輪流照顧。
雖然在外界看來,
他們仍是一對感情恩愛的夫妻,
但其實雙方一見到面就會吵架。
原PO透露,
之前和老公還住在一起時,工作都很忙,
一週偶爾加班2次,回家都已經9點多了,
之後再去哄小孩,都已經超過10點半,
老公經常在這時候跑來求歡,原PO表示
「可是我真的很累,
只想安靜滑個手機,
所以我都會拒絕他」,
無法理解為何對方下班後還這麼有體力
「顧小孩顧得不累嗎?家事做得不夠多?」
原PO也說,
和老公其實已經把離婚協議書簽好了,
但還沒有實際執行,
主要是考量到面子、孩子和房子,
其中房子問題,先前頭期款、裝潢和家具
都是男方付錢,她只有每個月支付一半房貸。
但她近來懷疑老公出軌,好奇問該如何蒐證
「如果蒐證成功判決離婚,房子會判給我吧?」
不少人看到後全都看傻,怒批
「妳只想到妳自己,
自私又無心經營婚姻,
難怪會走到離婚這一步」、
「有毛病的是妳」、
「妳先生值得更好的女人」、
「感覺就是在佈局準備要房子的」、
「不跟人打炮又分居還懷疑人家有外遇」。
本文中,多數人關心的是
「無忄生婚姻」這個部分。
那麼若是依照法律上的規定,
能不能以此請求離婚呢?
若是雙方自行簽字協議離婚,
那當然沒有什麼問題。
但若是一方堅決不肯,
他方能否向法院訴請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ㄩㄝˋ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ㄩㄝ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本條項為民法上訴請離婚的依據,
而夫妻間的忄生生活不美滿,
似乎不能依此做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不過,同條第2項也概括規定了其他事由,
用來使無法維持婚姻的夫妻,
有較彈性請求離婚的空間。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依照本文的情形,
雙方長期分居又無忄生生活,
若是一方想離婚一方不想的情況,
只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因為不符合第1052條
第1項所列舉的事由,
所以只能依同條第2項來主張。
不過必須舉證雙方婚姻已經「無法修復」
且達「難以維持」的程度,
這部份則需要就個案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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