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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影帝想把遺產全給看護  竟「1原因」無法得償所願?

金馬影帝陳松勇演過許多火紅的戲劇,
但因為他一生未婚且無子女,
晚年生活多倚賴印尼籍看護照應,
有媒體形容陳松勇對該看護視如己出,
兩人關係情同父女,
還曾透露要將遺產留給她,
看護也都稱呼陳松勇為「爸爸」。

陳松勇過世時,
他的兩個弟弟為法定繼承人,
但似乎對陳松勇的遺產分配有不同想法。
所幸後來經過協調,
兩位弟弟及印尼籍看護
均有分得陳松勇的遺產。

那若是照法律上的規定,
陳松勇能不能真的把遺產
全留給視如己出的看護呢?

(一)可以透過「遺贈」來分配遺產

所謂遺贈,是指贈與人以「遺囑」的方式
將過身以後的遺留財產無償留給他人,
內容可以是特定的財產(某車,某地),
也可以是抽象部分(如財產的十分之一)。
對象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胎兒。

至於「遺囑」法律上則有嚴格要件,
若是遺囑不照法定方式作成,
則會被認定為「無效」,
頂多就是過世者的「遺願」來參考,
但是遺願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民法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
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二)遺贈不得侵害「特留分」

所謂的特留分,
可以想成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最低額度」
就是再怎麼樣都可以得到的遺產比例,
除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

此案例中,
陳松勇未婚且無子女,
父母也都已經過世,
若是依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
理應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
來繼承他的遺產。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又依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因此,若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
將遺產全給繼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上其實是不允許的,
即便已經完成繼承,
繼承人還是可以討回「特留分」,
只不過這部分需要繼承人
自己發現且提出請求,
否則請求權一旦經時效而消滅,
遺產就是別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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