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扶養費,是指夫妻離婚以後,雖然婚姻關係已經消滅,
但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消滅,
所以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必須給付給監護權人一筆照顧小孩的費用。
而這筆費用可由雙方約定也可以由法院酌定。
(一)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之後還可以請求嗎?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上關於親權酌定的立法目的,
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而不是免除掉一方的扶養義務。
因此即便是離婚時並沒有約定扶養費,
監護權人同樣可以向對方請求支付該費用。
(二)已經約定了以後還可以改嗎?
依民法第1121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因此,不論是由法院酌定的判決,
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協議,
若是在離婚以後有情事變更之情形,
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的程度及方法。
(三)若是對方不支付怎麼辦?
監護權人可向他方起訴請求代墊的費用,
不過會因為不同的具體情況而適用不同的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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