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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是什麼? 這3種情況不能主張!

過去因為民法繼承的相關規定,
原則上繼承人只要沒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
就會概括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這也造成了許多「父債子還」的悲劇。
然而民法修正以後,
繼承人只需要就繼承的財產來償還有限債務,
不過還是有例外情形不能主張喔!

(一)什麼是概括繼承

按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從繼承開始之後,只要繼承人沒有聲明拋棄繼承,
對於非專屬於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
也正因如此,過去發生了許多「父債子還」的情形。
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清楚繼承,更不會每個人都知道要拋棄繼承。

(二)民法修正後的限定繼承

按民法第1148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在修正為限定繼承以後,
繼承人只需要就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擔「有限責任」,
最多就是以繼承的所有遺產來清償。

舉例來說:
1.繼承人繼承了1000萬財產+500萬債務,則償還500萬。
2.繼承人繼承了1000萬財產+2000萬債務,
這個時候繼承人只需就他繼承到的所有遺產作為最高額進行償還。
也就是只需要還1000萬,剩餘1000萬則無需貼錢去償還!

不過繼承人仍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而且有一些特殊情形是無法主張限定繼承的喔!

(三)限定繼承的例外

按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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