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其實不論是結婚還是離婚,
對於法律上的要件來說,
「公證」都不是其中的生效要件,
所以不論是結婚登記還是離婚登記,
都可以不用公證喔。
(一)結婚不須公證 登記才是要件
按民法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因此,其實依民法的規定,夫妻在向戶政做結婚登記之後,
婚姻關係才會正式生效,公證其實不是必要的程序。
所以即便是公證結婚,也還是要到戶政機關作登記,
否則婚姻關係也並未生效。
(二)離婚也不須公證 但是公證有好處
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因此,協議離婚的要件也沒有公證,
不過有沒有公證還是有一點點差別。
1.離婚協議書不經公證:
協議離婚,原則上只要符合:
(1)作成書面 (2)兩位以上證人簽名 (3)共同到戶政機關登記
就已經符合法定的離婚要件,並不需要另外進行公證。
2.離婚協議書另經公證:
若是離婚協議書有經過公證,
當他方將來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只要是與財產有關的約定,
都會因為協議曾經過公證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反之若未辦理公證,則只能提告民事訴訟。
由此可知,其實依現行法規定,
公證並不是結婚或離婚的法定要件,
登記才是兩者的重點。
所以若是不經公證其實對結婚或離婚本身的效力並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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