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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聘金使年輕人不婚?大陸立法禁止借婚索財

中國大陸因高價「彩禮」
(即台灣的「聘金」)
引發的糾紛不斷,
甚至導致許多年輕人因此不婚。
為此,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該規定並提出,
「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另一方請求返還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台灣,「婚約贈與」如何規定?

依民法第976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又民法第979-1條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又民法第978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依據上述規定,
婚約一方當事人如果有
違反婚約的情形,
他方可以主張解除婚約,
而因訂婚有先贈與的情形,
可以依法討回,
並得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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