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謝姓男子是鄰居,
日前因謝男吸菸問題曾對簿公堂,
後來二人達成調解,
不過陳男指控,
二人達成調解後,
謝男仍在其租屋處騎樓抽菸,
與他住處僅有6、7公尺之隔,
二手菸「毒害生命」,
因此提告要求謝男需在判決確定後
搬離住處、並賠償10萬元。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謝男抽菸處與陳男住處
尚有建築物相隔,
陳男究竟如何受害也無舉證,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提告求償應注意什麼?
4大要件缺一不可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都可對他方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權利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
應特別注意。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可分為以下4個主要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而依本事件的情形,
雖說乍看之下可以求償,
不過「舉證責任」頗為重要,
陳男無法舉證自己「受了什麼損害」,
因此遭法院駁回告訴,
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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