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特別休假?
指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或受雇於同一僱主一定期間後,
雇主須給予勞工的特別休假,且由勞工自行排定休假日。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特休可以不休換成錢嗎?
勞工可與雇主自行協商,休假、換為薪資或遞延至下一年度都可以。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換成薪資怎麼算?
若欲將特別休假轉換為薪資發給勞工,則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4-1條之規定,一日折算為一日工資給發: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1.發給工資之基準:
(1)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2)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
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3)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四)延至次一年度之特休必須先用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3項規定: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五)離職後特休怎麼辦?
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權利,
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但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
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的年度給假的模式,
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也有明定,
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不過經勞動部表示,不論勞資雙方約定以何種方式給假,
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的日數進行結算。
由於勞工可以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
計算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的日數,結算工資。
也就是說,不管公司採用何種方式來給予特別休假,皆為合法。
但只要勞動契約終止,就勞工尚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均應依「週年制」
也就是員工確切的工作「年資」的算法將工資結算給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