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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法 夫妻離婚依「貢獻程度」分配財產

正常來說,夫妻結婚後若沒有特別以契約決定財產制,
則法律會直接幫你適用「法定財產制」,
而若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不幸離婚時,
就會遇上「財產分配」的問題,
那該怎麼分配?直接相加除以二嗎?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按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此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若是離婚,
則須就「婚後財產」扣除繼承或受贈財產等,
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本條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肯定其於婚姻關係中與他方的協力貢獻,
所以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

那若是配偶在婚後毫無貢獻可言呢?

(二)配偶對婚姻無貢獻者,他方得請求免除分配

按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
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在眾多不同的具體個案中,很可能有配偶一方對婚姻毫無貢獻,
卻仍跳出來分配財產,這時民法就規定了,他方可以向法院
請求「調整」或「免除」配偶的分配額,以此達到真正的公平分配。

(三)家事勞動也屬於貢獻之一

按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
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
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由此可知,民法肯定了「家事勞動」的重要性,
所以不是只有工作賺錢算是付出,
只要是與夫妻協力經營婚姻有關,
基本上都屬於對婚姻的貢獻。

若有其他婚姻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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