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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父母生活費算是「惡意遺棄」嗎?2要件構成遺棄罪!

常常聽聞許多社會案件「不孝子女遺棄父母不管」
不過其實並不是所有的遺棄行為都會成立遺棄罪喔!

按刑法第293條之規定: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次按刑法第294條規定: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上述法條規定,可以統整遺棄罪的必要構成要件:

1.行為人為故意的遺棄:
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面對的是一個無自救力的人,
應該加以保護,否則他會有危及生命的風險。
但仍然容忍此種風險,並故意遺棄。

2.相對人為無自救力人:
刑法上所稱「無自救力之人」,是指這個人已經沒有生存所必要的自救能力,
沒有他人的救助,就無法持續生存下去的狀況。

而依據刑法第293條及第294條之規定,
遺棄罪又可分為「有義務」的遺棄罪和「無義務」的遺棄罪。
什麼意思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有義務的遺棄罪

按刑法第294條規定,故意遺棄有義務照顧並且無自救能力之人,
屬於加重遺棄罪,而所謂「有義務」
指的是在「法令」或「契約」上有相當的照顧義務。

1.法令上的照顧義務,包括公法及私法。

前者如:汽機車駕駛人造成了交通事故,
道交條例規定必須留在現場為必要的救助,此時若是直接離開,
除了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也可能會有遺棄罪的問題。

後者如: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須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
又民法第1114條規定,親屬之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

2.契約上的照顧義務,指的是經雙方當事人所約定
例如:
受雇保母須照顧幼小兒童、
受雇護理人員須照料病人或年邁老人,
都屬於此處所定的契約上照顧義務。
 

(二)無義務的遺棄罪

遺棄無義務照顧的人也有罪??
這裡可能跟你想的不太一樣。

按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指的是積極的遺棄,
也就是你本來沒有義務照顧這個人沒錯,
但是你「積極的」造成人家有危險且對方「無自救能力」你還遺棄,
就可能會構成遺棄罪。

舉例來說:
路邊有人發生交通事故躺在地上需要救治,
但車禍又不是你造成的,你當然沒有義務幫他。
不過如果你這時候把他藏起來不讓醫護人員找到再落跑,
則會構成遺棄罪,這就是所謂積極的遺棄。
簡單來說就是,不關你的事你還搞事。

綜上所述,所謂的遺棄罪須是行為人故意的遺棄一個「無自救能力」之人,
而又分為「無義務」的遺棄罪和「有義務」的遺棄罪。
前者僅在積極遺棄時適用;後者則分為積極遺棄及消極遺棄。
 

(三)不給父母生活費是否會構成「有義務的遺棄罪」?

首先,按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直系親屬間的確互相負有扶養義務,
不過若是要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則必須是父母已經完全「沒有自救能力」的情況下,
放任他「自生自滅」,才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如若父母身體健康又家財萬貫,又或者有其他人在他身邊照顧他等等,
則不符合「無自救能力」就不會有遺棄罪的適用。

不過,刑法第294-1條也規定了幾種例外的情形,
若子女不負扶養義務也不會構成遺棄罪:

1.曾實施侵害子女生命、身體、自由等行為,
且法定刑為「最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2.曾對子女做出猥褻、性侵、殺人未遂、虐待、脅迫、
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等行為。
3.除了前2點之外,有犯下其他侵害子女生命、身體、自由之行為,
並且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4.情節重大且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超過2年沒盡到扶養子女的義務。

但是!還是要提醒大家,
刑法上不構成遺棄罪也就是「沒有罪」而已,
即便無罪也並不代表可以同時免除民法上的「扶養義務」喔!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加入賴官方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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