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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翻看子女的手機嗎?

造成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之間的親子糾紛發生的原因,
莫過於父母行使親權程度的分寸拿捏問題,
父母的各種管制都可能招來子女的不滿,尤其與子女隱私權相衝突時。
那麼父母若不經子女的同意就翻看其手機或個人物品,究竟有無違法?

(一)隱私權

參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指出:
為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的完整,
以及確保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
隱私權為人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
憲法保障人民之隱私權,
不論是成年子女或是未成年子女,
均應享有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

(二)對於未成年的子女: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此規定,父母如果想要翻查子女的個人物品,
則須是基於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正當目的」以及
須於「必要合理」之範圍內行使親權。
如若已逾越合理必要之範圍,應認為是「親權的濫用」而屬於違法。
 

(三)對於已成年之子女:

按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者為成年。(現行法)

依此規定,若父母隨意翻看成年子女的個人物品,
除了有可能侵犯子女的隱私權外,
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以下之妨害秘密罪。
 

(四)結論:

對於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如果未經子女同意就翻查其物品,
應該符合以下兩點:

1.父母的行為是基於保護以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正當目的」:
例如:為了查看有無菸、酒等違禁品。
然而若是子女的個人物品,像是包裹、信件等等,
則需要得到子女的同意,否則同樣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2.並且翻查之行為須於「合理必要」的範圍內行使親權:
父母是基於管教及保護子女的正當目的,在必要合理的範圍內行使親權,
此時父母的親權就優先於子女的隱私權,
在此種情形下父母應有權翻查子女的物品。

而對於已滿20歲的成年子女,就跟別人家的小孩一樣,有獨立的隱私權,
如果有必要翻查其個人物品,請務必要先得到子女的「同意」,
否則屬於濫用親權,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刑法第315條之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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