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湯姓男子,
駕駛救護車載病患執行救護勤務時,
鳴笛疾駛闖紅燈撞上機車騎士,
導致騎士傷重送醫不治。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
湯男雖已鳴笛及開紅色閃光燈,
但仍應顧及路上其他車輛安全,
闖紅燈更應留意且減速慢行,
審理結束依過失致人於S罪,
判決湯男2月有期徒刑。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
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這個看似不起眼的法條,
在很多時候都會成為駕駛人
構成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之一,
原因就在於法律要求所有
行駛在道路上的用路人,
都應該要隨時注意
「車前狀況」和「兩側車輛」,
否則即便沒有任何違規之處,
也很可能因此有一定的「過失責任」,
因為你本來就應該注意路上其他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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