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鄭文在向《經濟日報》
曝光一起案例,
一對夫妻因為沒有小孩,公婆過世,
房子在丈夫名下,
丈夫只有一位弟弟,
依照《民法》來說,
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
會落到第三順位,
房子將由妻子與小叔「共同繼承」,
且妻子可能沒辦法再住。
為此,夫妻倆馬上辦理房子夫妻贈與,
在丈夫往生前完成過戶,
才保住了房子。
消息一出,馬上引發熱烈討論,
網友紛紛驚呼「不可能啦」、
「為什麼不是直接全部配偶取得?」、
「夫妻不是第一順位嗎」。
配偶過世,不是應該由
「他方」繼承全部遺產嗎?
還真的不一定喔
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
若是按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
配偶的確有第一繼承權,
但還需要看是「跟誰分」。
依法,繼承順位依序是
「直系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
若是這4個順位都沒有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又沒有另立遺囑的情況下,
才會是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應特別注意!
建議大家如有遺產的相關問題,
可先向專業律師諮詢後再做規劃,
免得無意間喪失自身的重要權益,
畢竟法律並不是「我以為」。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