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高雄五甲大小事」
有網友貼出一張罰單,
原PO發文指,
「喜歡躲太陽的,
運氣差就會收到」,
罰單上一名騎士因躲在樹蔭下,
被警方依據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
開出1萬6000元罰單。
事發地的左營警分局警方指出,
新莊派出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
稱機車在車道中暫停陰涼處躲太陽,
差點造成後方車輛追撞,
製單員警認為非遇突發狀況,
在車道中暫停,
後方車輛幾乎閃避不及致生危險,
予以逕行舉發。
依據本事件的情形,
雖說警方事後表示,
為免爭議願予以撤單,
不過,騎車騎到一半
突然停下來躲太陽的行為,
事實上還是很可能受到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雖然交通部曾有函釋指出
「躲太陽行為不屬於臨時停車」,
但機車若在行駛途中突然減速、
剎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依據上述條文規定,
最重仍可處36000元之罰鍰。
此外,
如果因此造成後方車輛追撞等狀況,
仍可能需要負擔相對應的
民、刑事過失責任。
畢竟,
你本來就不應該突然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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