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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百億遺產有望! 新光集團吳火獅私生女認祖案更三審逆轉勝

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
私生女陳子婷認祖歸宗案,
陳子婷請求吳火獅的6名子女
吳東亮、吳東進等人代為認領。
一二審均判決陳女勝訴,
但更一審、更二審均判決陳女敗訴,
案經廢棄發回後,
高院更三審10日再度做出逆轉判決,
改判陳子婷勝訴,
有機會獲得吳火獅上百億元遺產。

吳火獅1986年過世,
享年67歲,育有4子2女,
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
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等。
不過本案起因於雙方的不倫戀,
1976年間,已婚的吳火獅,
與當時有婚姻關係的女子陳麗如
(1969年與高姓男子結婚)不倫交往,
兩人於1984年間生下陳子婷。
吳火獅當年本來打算辦理認領陳子婷,
但最後卻因病過世。

陳子婷20歲時,
首度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但因無法舉證,敗訴確定。
不過勝訴的吳家人卻央請
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
每3個月支付30萬元生活費給陳氏母女,
條件是「妹妹不要回吳家姓吳」。
但吳家人付了4年生活費後,
便不再支付。
陳女因此二度起訴,
請求吳火獅的6名子女代父認領。
全案因此爆發,
並演變成訴訟戰。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
吳家人拒絕認領,
也拒絕配合驗DNA,
而法院根據陳女提出的
錄音檔和匯款紀錄,
證明李峰遙曾代吳家人
提供生活費給陳氏母女,
視同已代父認領,
均判決陳女勝訴。
不過更一審、更二審
卻又做出不同認定,
改判陳女敗訴。

案經廢棄發回更審,
而更三審認為,
陳麗如明確交代2人交往始末,
吳火獅也提供母女生活費,
並曾安排陳麗如赴日的租屋處;
另外也提出吳火獅的相關相片、
存摺記錄、出境資料、錄音檔案等。
此外,李峰遙當時也定期通知陳麗如
到新光保全大樓交付生活教育費,
或匯款至陳麗如帳戶,
且曾表達陳子婷認祖歸宗,
應當急事緩辦等等情事。

另外更三審期間,
吳東亮等人仍拒絕DNA鑑定,
因此更三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對吳東亮等人做出不利認定,
最後更三審認為陳子婷
確實為吳火獅私生女,
再度改判陳女勝訴。

私生子女可否繼承遺產?
2種情況大不同!

私生子、私生女指的是
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下的子女,
法律上稱「非婚生子女」,
而非婚生子女能不能繼承遺產,
需要分成兩個部分。

一、非婚生子女能不能繼承「生母」遺產?

按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
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由此可知,法律上對於生母的繼承,
不論該子女的生母與生父有無婚姻關係,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律「視為婚生子女」,
所以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當然的繼承權。

二、非婚生子女能不能繼承「生父」遺產?

原則上,不行。
但符合以下三種情況可以!

(1)生父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
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2)生父有撫育非婚生子女
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3)向法院提起生父認領之訴
按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本案之情形,
兩造間最大的爭點,
在於是否有「撫育」之實
而被法律視為「認領」,
雙方之間能夠舉出什
麼樣的證據進行攻防,
將對案件有偌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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