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時,
不少人會和親友在家「小賭怡情」,
其實刑法上有「賭博罪」的規定,
但不是每一種賭都會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一)賭博罪的要件
依刑法第266條之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依此規定,可將構成要件整理如下:
(1)須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指的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
(2)須以賭博方式進行
指的是以「非必然的事實」
來決定輸贏的結果。
(3)須因賭博而獲取財物
指的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
作為賭博輸贏的代價。
由此可知,
如是幾個親友自己在家中賭博,
應不符合「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的要件,因此不會被認為構成賭博罪。
但是!賭博行為的處罰,
其實不只在刑事法上有規定,
行政罰的部分也有相關規定。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
「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
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雖然在家賭博並不會有賭博罪的問題,
不過若是以自家作為「職業賭場」
仍會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受到「行政罰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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