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是勞動事件法?
2020年,勞動事件法正式上路,至今已過了兩年,
那麼到底甚麼是勞動事件法?跟你有沒有關係?
簡單來說,解決刑事訴訟,我們用刑事訴訟法;
解決民事糾紛,我們用民事訴訟法,
民事判決確定以後還需要執行,就會用到強制執行法;
而勞動事件法其實就是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
也就是勞動事件所適用的程序法。
勞工對雇主提起工作上的相關訴訟時,法院就會依照勞動事件法來處理。
(二) 勞動事件法的適用範圍?
按勞動事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
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
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與前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簡單來說,可以分成三大類:
1. 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比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退休金、薪資。
2. 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3. 因勞動關係所生的侵權行為爭議,如:職業災害。
(三) 怎麼提起勞動訴訟?
勞工於勞資糾紛中本就處於弱勢,若是以同樣的形式平等地位進行訴訟,
將導致雙方無法達到實質的平等,如:勞動契約大多只有雇主持有,
工作中的各項文書也只有雇主持有,甚至連管轄法院都事先約定在雇主方便地。
如此一來,訴訟還沒開始就已經不平等了。
因此此次立法,勞動事件法對上述問題,皆設置了相關的特別規定,
來讓勞工與雇主間在訴訟上的地位能夠達到實質的平等。
1. 管轄法院
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
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當勞工告雇主時,可以在雇主的住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假設總公司在台北,但勞工在台中的分公司上班,勞工就可以在台中地方法院對雇主起訴。
2. 裁判費與執行費
依勞動關係法第12條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
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本條規定暫免了勞工於訴訟前原先所需預付的裁判費,
否則大部分與公司進行訴訟的勞工,工作都要沒了更別說花一大筆錢訴訟。
3. 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地35條:
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勞動事件法地36條: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
法院可以裁罰、必要時強制處分。
勞動事件法第37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以上規定為平衡勞資雙方於訴訟上的權利,
免得勞工還要自己證明自己有到公司上班等。
雖說勞動事件法增設了許多利於勞工的規定,
但當勞工個人在對抗一家公司的時候,終究還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所以建議大家有勞資糾紛還是找合適的律師詢問清楚較為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