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知道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網路購物若是買到不如意的商品,
可以在7日的猶豫期間內無條件解除契約,
那若是買到瑕疵商品但超過7日呢?
又或是商品是在實體店面購買
但回家才發現有瑕疵怎麼辦?
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
出賣人對於自己出賣的商品,
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簡單的說,
就是賣東西的人在賣出東西的同時,
就必須保證商品「沒有任何瑕疵」。
而若是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
不論是否為網路購物或已超過7日鑑賞期
買受人都可以依以下規定來主張。
(一)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
買賣之物若有瑕疵時,
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買賣契約則會
溯及至訂約時就失效,
等於雙方的契約有跟沒有一樣。
所以買方需將商品還給賣方,
賣方則須將價金還給買方。
不過須注意的是,
該條項的但書也規定:
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
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所以不是每種情況都可以解約喔!
如果解除契約會導致明顯不公平的後果,
法律就不會讓當事人直接解除契約,
不過這部分就必須視個案來個別判斷。
(二)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此權利的依據同樣是民法第359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選擇直接解除契約,
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但減少給付的價金。
(三)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
買受人也可以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簡單來說,買方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時,
除了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或者減少價金以外,
還可以就瑕疵商品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
不過這部分就需要舉證「受了什麼損害」。
(四)可以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依民法第364條之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簡單的說,
可以請求再交付一個「同樣的」、
「無瑕疵的」的商品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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