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會在各大論壇或新聞看到:
法官僅以XXX元交保釋放OOO
以致普遍社會大眾都會覺得:
羈押就是有罪,交保就是無罪
不過真的是這樣嗎?
(一)什麼是羈押?
首先要教大家一個觀念,
「羈押」和「具保」
是刑事程序上常連動的兩個法律概念。
而這兩個程序,其實都是在被告經
「有罪判決」之前,
法院為了「保全被告」
以及「保全證據」所做的刑事上手段。
檢察官調查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犯罪,
需要一定的時間。
同樣的,法院審判也需要時間,
並不是一起訴就可以馬上有判決結果,
所以才有了羈押和具保的相關機制。
而很多人都會覺得,羈押就是「抓去關」,
好啦一樣是關,但其實羈押在法律上的意義
和服刑是完全不一樣的喔!
簡單來說,
羈押是在法院「宣判之前」
甚至是法院「審理之前」
先把被告抓起來避免落跑等等;
而服刑是指案件已經「判決確定」,
所以才把受刑人抓去關。
一個針對還不一定有罪的「被告」;
另一個針對確定有罪的「受刑人」,
其實完全不一樣喔!
不過因為羈押是在還不確定有罪之前
就先抓起來,
所以法律上也有嚴格的審查要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與否」
一律由「法院」來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1條之規定,
法官在訊問被告以後,
如果覺得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存在「法定羈押事由」+
確實「有羈押的必要」時,
才可以裁定羈押被告。
(二)那什麼是交保?
所謂的「交保」
其實在法律上的用語叫「具保」,
簡單來說,就是支付一筆「保證金」
用來「替代羈押」,
暫時的換取調查案件期間的人身自由。
既然是保證金,
其實就是法院收了這筆錢,
但在偵查或審判期間都要乖乖配合調查,
不要想要亂搞或逃跑,
所以這並不是代表被告無罪釋放!
而只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
防止檢察官隨意的羈押嫌疑犯,
進而迫害到人民的人身自由,
所以才設置的配套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2、第111條
及第110條之規定。
簡單來說,
經過被告、辯護人、檢察官等人的聲請,
並且法院認為「沒有羈押之必要」時,
就可以裁定「停止羈押」
改為「繳交保證金」來完成具保,
但同樣是還在偵查或審判的階段。
也就是說,法院還沒審完,
甚至是連審都還沒審,
所以當然不成立
「交保=無罪」的說法。
(三)結論:
「羈押」和「具保」
其實是兩個連動的刑事手段,
羈押是刑事上的預防性手段,
用來避免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等等;
具保則是用來替代羈押而暫時釋放,
但都是發生在「確定判決以前」。
換句話說,依照「無罪推定原則」
羈押和具保都是針對「無罪的人」,
法院根本還沒審完,
當然也就沒有羈押=有罪;
交保=無罪的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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