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非常熱愛登山運動,
期待有朝一日可以爬上聖母峰,
不過大家都知道登山具有高危險性,
妻子大美雖然很擔心但仍尊重丈夫愛好,
雙方經過討論過後認為預立遺囑不吉利,
於是決定若小明真的不幸遇難受困,
以手機自拍錄影並口述遺囑內容,
再交由可能生還的同行夥伴,
或傳送給特定人來做為遺囑。
不過若依照法律上的規定,
這樣的遺囑真的有效嗎?
(一)遺囑的方式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
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民法上所規定的遺囑方式有以上五種,
本案例中所假設的遺囑方式,
較屬於「口授遺囑」。
不過口授遺囑可以說是法定要件最嚴謹,
且實務上也最多爭議的遺囑方式喔!
(二)口授遺囑的要件為何?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
口授遺囑除了必須是
「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不能」依其它的法定方式為遺囑,
才可以此方法作成遺囑外,
也必須符合以下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1.須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需向全體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
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全部予以錄音
3.須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
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
4.須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
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解釋上來說,
手機錄影也包含了錄音的內容,
所以可解釋為構成錄音的要件,
過去的實務判決上也通常都會承認,
不過若是缺少以上任一要件,
都無法生成口授遺囑的效力喔!
那遺囑不合法定要件會怎樣?
影片可以很明確的知道是本人啊!
(三)遺囑未依法定方式「無效」
依民法第73條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要以電子產品來製作遺囑,
仍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
否則若因不合法定方式而無效,
就只能被當成「遺願」給親人做個參考,
但它不會變成合法的「遺囑」,
遺願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繼承人也可以完全不理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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