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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須注意「這時間」 否則還是可能被視為遺產

若是對於遺產規劃有自己的想法,
又不想要百年後親人都在爭財產,
許多人會選擇「生前贈與」。
不過你知道嗎?
生前贈與也有時間點需要注意,
否則還是可能會落入遺產的範圍喔!

(1)生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

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
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本條規定其實是為了保障債權人,
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的債主,
避免被繼承人為了不被追討債務而先行贈與其繼承人。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因此,若生前贈與是在過世前的兩年內,
且受贈人是有繼承權之人或上列親屬,
則此部分就會被列入遺產計算。
且視為遺產的同時,也就代表必須繳納相關的遺產稅額喔!

(2)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

按民法第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由此可知,若是被繼承人在生前基於
「結婚」、「分居」或「營業」有贈與給繼承人財產時,
除非被繼承人贈與時有明示免除歸扣,
否則必須將該部分價額也算入遺產總額進行分配。

所以還是可能有遺產提前到手結果又被拿走的情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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