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頻繁出入監獄的陳姓男子,
自小便加入幫派、染上毒癮,
不但染上愛滋病,
又因酒醉路倒失去生命跡象,
送醫急救後成了植物人。
事後社會局將他進行安置,
並通知他2名女兒負擔醫療費用,
不過因陳男長期在外混黑道
從未扶養過子女,
因此2名女兒向法院請求
免除扶養義務。
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定陳男確實未盡扶養義務,
裁定免除子女2人的扶養義務。
我能不能「拒絕奉養父母」?
5種情形可提出聲請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依此規定,
父母若對子女有過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
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
或父母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
(如從小就沒有養育過子女的父母),
此時子女可以請求法院
「免除」或「減輕」
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但還是必須由「法院」來個別判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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