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子指控,
她到美容院燙髮失敗、補燙無效,
整顆頭變得又蓬又毛躁,
她傷心剪掉遭毀的33公分秀髮,
估要33個月才能長回,
提告求償養護費及罹患憂鬱症
精神損失共22萬餘元;
店家說,燙髮費用已退,
且願意賠償護髮及頭皮療程
價值共2萬6000元,
但對方不接受。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
店家已退回燙髮費及提供養護療程,
應可彌補所受損失,
至於憂鬱症等求償,
無法認定與此事有因果關係,
駁回原告之訴。
提告求償應注意什麼?
4大要件缺一不可
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
都可對他方提出告訴來請求賠償。
不過應注意的是,
提告求償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須符合,
且民事上的權利大多都有行使的時效,
應特別注意。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可拆成以下4個主要要件:
(一)須證明有侵害行為發生
(二)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害
(三)須證明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以上四點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主要要件,
若原告向法院提出告訴,
但就以上任何的一點無法舉證,
那很可能法官就會認為
雙方間並沒有侵權的事實,
自然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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