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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生搞上女友媽 還嗆:你沒資格當老公 判決結果出爐

高雄一名軍校生交了女友後
與女友母親胡女「對上眼」,
兩人曖昧舉動被女友父親蘇男發現,
胡女交出兩人對話紀錄,
發現句句鹹濕,
互稱老公、老婆,
不僅上汽車旅館開房,
還互傳鹹濕影片,
氣得蘇男對軍校生、胡女提告,
各求償200萬元。

軍校生挨告後反駁,
稱當時他就讀預校三年級,
高三學生嚴格管控外出,
與胡女見面機會很少,
他沒有和胡女發生性行為
或傳送鹹濕影片,
一切都是蘇男誤解。
但胡女則坦承有和軍校生不倫。

這名軍校生事發時正讀中正預校,
父母出庭時曾提及
「早就告誡兒子要專心學習成績為重,
交女朋友等大學再說」,
結果不僅就讀預校時交女友,
還與女友母親發生不倫,
連父母都不敢置信。

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
軍校生父母在兩性教育有疏於監督,
父母親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軍校生及父母應賠償蘇男40萬元,
還要與胡女連帶賠償40萬元。

案經上訴到高雄高分院,
法官認為軍校生與胡女行為
侵害蘇男配偶權,
認應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仍判蘇男勝訴,
全案確定。

提告侵害配偶權應注意什麼?
3大要件你必須要知道

遇上另一半外遇,
配偶可能不會選擇直接離婚,
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
將其要件整理如下:

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

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

由此可知,
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
還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
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

不過,賠償金額也不是
受害者說多少就可以賠多少的,
法院可依相關證據來判斷
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而定。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
民法中的各種權利大多
都有它相對應的時效性,
如若讓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就無法再對相對人請求,
即便事實明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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