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大美結婚20多年了,
沒有子女,二人都已年過60,
而他們的父母也早都離世了。
最近有一件事讓他們很困擾,
因為他們在職場上各自奮鬥了30年,
累積了不少的財富,
他們非常願意在自己走了以後,
把財產全都留給對方,
但因為他們沒有子女,
耳聞配偶必須要跟兄弟姊妹「平分財產」。
對於這點,二人一直無法理解,
他們的兄弟姊妹都已各自成家立業,
平常往來並不熱絡,
那為何自己走了以後,
兄弟姊妹卻是自己的遺產繼承人,
必須和配偶分財產,
這點實在讓他們不能接受。
有沒有什麼方法,
可以不用把遺產分給兄弟姊妹?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其實二人所耳聞的分產順位也沒有錯,
若是二人沒有子女,
也就不會有第一順位的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也都已經不在世,
將由「配偶」和「兄弟姊妹」共同繼承。
只不過,
繼承的比例其實不是和配偶「均分」。
依據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
配偶和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
是由配偶繼承遺產的「二分之一」,
而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繼承。
也就是說,若兄弟姊妹有數人時,
就會由數人共同平分那二分之一,
而不是直接和配偶平分喔。
但若是兄弟姊妹只有一人還在世時,
就真的是與配偶一人一半。
那麼,
若是真的不想分給兄弟姊妹,
可以怎麼提早來規劃?
有些人可能會想到「遺囑」,
這個方法乍看可行,
但其實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
簡單的說,就是法律特別保留給
法定繼承人的最低額度,
而遺囑人不可以侵害到這個部分。
所以若是兄弟姊妹發現
自己有繼承權卻沒拿到遺產,
向法院主張要拿回「特留分」
是可以的喔。
不過有一個方法可以
完美避開特留分的規定,
那就是「生前移轉」。
意指在過世之前,
就把財產移轉給配偶。
依據民法繼承的相關規定,
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
才會變成是「遺產」,
因此只要在過世之前移轉,
即便是過世前一分鐘才完成移轉,
也都不是遺產,
所以繼承人就不能對這些財產主張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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